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要点的通知》(杭土资办〔2014〕55号)文件精神,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现就加快推进我县业态改造提升,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在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下,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有机更新,盘活存量用地,编制《淳安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二)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淘汰低效落后产能,推动绿色高效发展。
(三)坚持规范推进。加强“业态转型”项目审核,依法依规,严格审批,确保“业态转型”科学稳妥有序开展。
二、实施对象
1.政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的工业用地;
2.布局零乱、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
3.在“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连续3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
4.经县政府认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违法用地和权属有争议、查封和抵押未解除的工业用地不纳入“业态转型”的改造范围。
三、实施方式和要求
1.“业态转型”采取“优二”和“退二”的方式实施。
“优二”指在不改变原工业用地性质前提下,通过技术改造或“业态转型”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退二”是指不符合城乡规划或已不适合继续发展工业的,通过改变工业用地性质,转型发展第三产业。
2.“业态转型”项目必须按照“多规融合”的要求,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规划的要求。同时,必须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目录和产业发展规划。
3.鼓励转型发展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健康养生、金融服务、信息软件、现代物流、商贸会展、社区服务等服务业,控制转型发展房地产。
四、实施程序
对拟实施业态转型的,由业主单位编制实施方案自主申报,经所在乡镇、平台审核后报县发改局,由发改局召集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经信科技局、财政局、旅委、环保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论证(经济开发区内项目,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组织审查论证),审查通过后报县土地规划联席会议研究。
1.对“优二”项目,按照县土地规划联席会议通过的方案实施。
2.对“退二”项目,由国土资源局按照县土地规划联席会议意见进行收储(各乡镇、平台负责收储谈判,达成共识后报县土地收储中心收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由经济开发区负责收储)。具备条件后,按程序出让。
五、实施政策
(一)“优二”项目政策。
1.对多宗工业用地合并进行成片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的,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合并总面积的10%且单幅地块不超过3亩的,可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
对纳入一并开发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经国资办审核,报县土地规划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协议出让。
2.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进行技术改造,通过“优二”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3.对工业企业发展康体养生、信息软件、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鼓励类服务业的,经产业主管单位认定,在保留其工业用途及厂房主体结构不变的前提下,经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初审,报县土地规划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后(由各乡镇、平台负责收缴),按方案实施“业态转型”。如政府征收、收储时仍按原工业用地和工业厂房性质进行补偿。
(二)“退二”项目政策。
1.对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服再开发并分割销售的,应当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销售,分割销售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再开发后总建筑面积的30%,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可按相应分割单元办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在满足消防、质检、环保等安全要求且不影响周边地块开发的前提下,可对现有宗地进行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改造,首期实施部分土地面积可根据地块现状及规划要求确定。
符合前款条件的,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用地单位可根据批准的地块再开发改造方案向规划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和规划指标。用地红线范围内依法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后,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2)再开发地块协议出让方案经县住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集体讨论同意后,在当地土地市场或主要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3)经批准以协议出让的地块,允许以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起点,按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照批准改变用途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应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提交国资办审核。
2.对工业用地调整为住宅、商住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或者调整为不同于第1条款中的商服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应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市场评估价收储后进行公开出让。
3.依法实施收回、收购存量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进行收购补偿;原业主自主或合作再开发的,在依法依程序审批许可建设的前提下,可在竣工验收后对全部建筑面积按200元/㎡给予奖励。
4.退出的工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收储)协议并按时按要求搬迁完毕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总价10%的奖励(补偿总价由市场评估确定),对提前签订征收(收储)协议并提前搬迁完毕的,可再给予不超过补偿总价5%的奖励。
5.对于符合各类规划要求,经县土地规划联席会议同意后,原合法出让的科研用地可以依法依程序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变更为商业用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业态转型”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经信科技局、财政局、旅委、环保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及各乡镇、平台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淳安县“业态转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全县“业态转型”工作,协调解决在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与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经信科技局、财政局、旅委、环保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业态转型”日常工作。
各乡镇、产业平台作为“业态转型”工作实施主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确保“业态转型”平稳有序推进。
(二)形成工作合力。“业态转型”工作政策性强,关联度高,由县发改局牵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各项配套政策支持“业态转型”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再开发项目改造方案的审核,严格过程监管,防止出现新的低效、闲置土地。
(三)强化绩效评估。各乡镇、平台应在每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业态转型”工作绩效评估,对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该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并将评估报告报县发改局。县考评办将“业态转型”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
七、其他
1.非独立法人企业不享受本实施意见中的相关政策。
2.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1年。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