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入实施“生态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深入实施“生态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新制造业”发展精神,全面深入实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0—2024),重点围绕发展生态资源型、生态环境型、生态友好型产业,扎实推进生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转化,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县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态制造业企业以及其它特定对象,企业信用良好,并未被列入杭州市淳安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1.新引进重大生态制造业产业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固定资产有效投资不低于1亿元、应税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不低于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固定资产有效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应税销售收入每增加10亿元、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每增加3000万元,再增加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本条款与现行的省市县各级奖励政策可同时执行,但享受各级奖励政策总额不得突破该项目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
2.对首次上规企业、首次入限数字经济核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规入限后连续三年在库企业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3.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A档且亩均税收30万元(含)以上的生态制造业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3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上年度增长5%的给予5万元奖励。
4.对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生态制造业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6个月内且取得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入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5.鼓励市场主体新建生态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对市场化运营主体招引培育雏鹰企业、入限数字经济核心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给予运营主体每家5万元奖励;招引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县外招引入驻的制造业企业二年内年营收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主体每家10万元奖励。对年税收600万元以上、总产值达1亿元以上且制造业产值占比超过50%、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小微企业园,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三年达到年税收600万元以上、制造业产值占比超过50%、绩效评估优秀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小微企业园审核认定及绩效评价参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6.对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和工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完成挂牌上市辅导备案后兑现。
7.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对在省级以上股交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企业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淳安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9.对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分类分档支持。其中,健康产品、水饮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鼓励类项目给予投资额的15%补助,其他项目给予投资额的8%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招引的鼓励类项目,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追加5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10.对企业购置符合GB/T12643–2013标准的工业机器人,给予购置额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1.对经备案认定并验收通过的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30%投入补助,攻关项目单个不超过100万元,推广项目单个不超过8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评为杭州市及以上工业企业上云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2.对列入省市经信部门公布的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给予一次奖励5万元。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智能智造示范项目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实际完成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节能率达到10%以上给予设备投资额的20%补助。
14.对新增一级能效变压器且产权为非供电部门的,按变压器容量给予50元/KVA一次性资助;对新增一级能效高效节能电机,按功率数给予40元/KW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5.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电平衡测试、能源审计项目,通过验收且完成基本问题整改,达到年度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分别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水平衡测试并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8.对新评定为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9.对首台(套)产品应用企业给予10%、最高不超过300万奖励。
五、选树企业发展典型
20.对当年获得“淳安县业绩突出生态制造业企业家”的企业经营者,各补助10万元。
21.对当年获得“淳安县生态制造业企业发展典型”的企业,各补助6万元。
22.对当年获得“淳安县生态制造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典型”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4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40万、30万、20万、10万的奖励。
23.对当年获得“淳安县小微生态制造业企业发展典型”的企业,各补助3万元,其中入库税金达20万及以上的企业,各补助5万元。
六、持续优化服务环境
24.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含)以上或在我县年实际缴纳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生态制造业项目,可优先申报“亲商卡”,凭卡可享受免费旅游大门票、优先申购小客车指标、子女就学、就医“绿色通道”等优惠待遇。
25.引进重大生态制造业项目的,由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成立项目推进专班,为项目提供洽谈、推进、落地“一条龙”服务。
26.相关牵头职能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平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时、有效拨付补助资金。
七、其他规定
27.对于提高补助标准的重点产业,由相关单位共同认定,对列入产业发展目录中明确要求限制、禁止类项目不给予补助。
28.上述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县本级财政与各平台财政分级承担,补助资金来源于上级补助的除外。
29.补助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各级财政补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第一条款第1点除外)
30.关于企业人才建设工程按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31.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优化开发区建设促进开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9号)文件规定,经济开发区等平台,可以根据自身产业发展需求,参照省市或其他区县相关政策,自行研究制定奖励政策和兑现资金。
32.对重大制造业项目,参照《淳安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工作制度》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33.企业要规范管理,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4.项目责任单位对企业申报政策扶持的条件、过程及材料负有监管、审查主体责任,并要强化项目绩效管理,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项目健康持续发展。
35.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牵头职能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