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发展背景下,为深入实施深绿产业发展战略,引进高品质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打造全域、全季、全时、全链旅游产品,加快旅游转型升级,促进产业融合,推动“国际一流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制定如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合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1.鼓励引进重大旅游项目。新引进的主题乐园、旅游综合体、滑雪、温泉、会展中心、航空等填补淳安旅游空白的重大旅游项目,按其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3%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达到1亿元以上且具有重大引领性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2.鼓励复合型旅游项目建设。鼓励旅游项目从单一型向多元化转变,突出文旅融合、体旅融合,强化体验性、参与性,扩大旅游消费。对老旧景区改造提升项目、网络化布局营地(同一主体县内含3个及以上营地)、综合型户外运动休闲项目(同一项目县内含5个及以上不同类型体育项目),其中新增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补助;新增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补助。投资额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不含土地租赁、购置等费用;已享受省、市等上级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需扣除已补助金额。
二、统筹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3.鼓励民宿多元化、品质化发展。对单一主体投资额在2000万以上,整体连片开发10栋以上,形成业态丰富、配套完善的民宿村落,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总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体民宿,经联合评审认定为精品民宿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补助。已享受省市等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需扣除已补助金额。
鼓励精品民宿参与省级等级评定,对被评为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大众民宿参与县级星级评定,对被评为县级三星级民宿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级星级评定每年不超过20家。
4.鼓励非遗产品转化为旅游商品。将县级及以上非遗项目开发转化为旅游产品的相关企业、工作室,且总投资额(含室内外装修、初次人员招聘、产品设计费等)在50万元以上的,经评估认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补助。该项认定每年不超过10个。如以乡镇为主体,委托企业开发相关非遗项目转化为旅游产品的,且政府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评估认定,给予乡镇政府5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补助。
5.鼓励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和赛事。鼓励县内各乡镇及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结合旅游、文化特色和产业优势,举办各类旅游文化活动。凡事先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并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各乡镇、企业〔机构〕精选一个活动申报),经每年年终联合评选后根据评选结果给予5—2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该项活动认定每年不超过10个。
鼓励通过举办体育赛事提升旅游品牌。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可的,完全由企业、俱乐部、协会等社会组织出资承办的体育赛事、体育竞赛表演、体育会展等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给予项目投入总额50%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国家级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级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级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过体育专项资金补助的除外)。
6.鼓励推进“百县千碗”工作。鼓励本县旅游餐饮企业积极推进“诗画浙江·百县千碗”工作,对评上“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的美食特色小镇、美食商业街区、美食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并积极配合工作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上“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旅游美食大师、旅游美食工匠、旅游美食手艺人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菜肴入选“淳安十大碗”的餐饮企业给予每个入选菜肴2000元奖励。
三、全面实施品牌提升战略
7.鼓励培育引进品牌运营商。对运动休闲、会议会展、旅游景区、婚纱摄影、美丽乡村、文化传播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运营商(品牌运营商需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审核确认),经营满一年的规上企业,给予企业15万元的奖励;经营满二年的,在上一年度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5万元奖励;经营满三年的,在前两年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8.鼓励创建A级景区。被新认定为AAA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AAA级旅游景区,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AA级旅游景区的工业旅游基地,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多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点)创建。鼓励农业、工业、体育、文化等与旅游融合的示范基地创建。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果蔬采摘基地等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休闲体验点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户外营地、体育俱乐部、运动康体机构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创建乡村旅游品牌。凡被评为休闲乡村、农家乐集聚村、旅游风情小镇等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除上级奖励外,县财政按照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15万元,市级奖励10万元。对被评为5A 、4A、3A景区镇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度被评为3A级景区村庄、市级非遗景区(民俗文化村)的,给予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非遗景区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整合配套旅游基础设施
11.鼓励智慧技术运用。旅游企业(或旅游点)开展智慧化场景应用建设,并达到杭州城市大脑文旅系统等国家、省市年度考核要求的,按其实际投入额度50%给予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鼓励绿道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创建绿道驿站等级。实行驿站服务评价,对被认定为县级一级、二级、三级驿站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绿道、驿站运营主体,对开展“通借通还”服务体系租赁点达30个以上的,每个点投放单车15辆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的运营商,一次性给予5000元/年/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鼓励企业参与旅游公共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对按《旅游咨询点设施设备及人员配置表》标准建设和运营,并纳入全县旅游公共咨询服务体系的中心店、形象店、标准店、旅游咨询亭,经验收合格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经年度考核优秀、良好及合格的咨询点分别给予3万元/年、2.5万元/年、2万元/年的运营补助。
14.水电路配套补助。对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不足或缺失的区域,建设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度假酒店、民宿度假村和田园综合体,外部交通道路优先纳入乡村道路大中修及通景公路建设计划;鼓励度假酒店、民宿度假村和田园综合体改善提升道路、水电、排污、环境提升等基础配套设,其中电力改造扩容按150元/KVA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污水处理设施按投资额50%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度假酒店或民宿度假村和田园综合体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5.旅游标识牌补助。完善全域旅游标识系统,按主干道两国语言、重要节点多国语言的标准设置旅游标识标牌,重点完善环湖道路(含绿道)、百源线路、集聚板块等区域的标识系统。乡镇、村庄文化旅游体育标识系统按国家规范和县政府要求设置并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认定的,按结算价60%进行补助。
16.A级旅游厕所补助。被评定为3A级旅游厕所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2A级旅游厕所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厕所不在此款奖励范围。
五、扶优扶强筑牢产业基础
17.提高导游服务技能水平。对取得高级导游证、中级导游证、外语导游证的,每人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在县内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且每年规范带团批次累计在80批次(含)以上的,每人分别给予津贴5000元/年、3000元/年、3000元/年。对被评为市级金牌导游员的,分别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导游评选活动且获得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的技能比赛中获国家一等奖、省一等奖(国家二等奖)、市一等奖(国家三等奖、省二等奖)、市二等奖(省三等奖)、市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8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8.鼓励优秀旅游企业和经营个人。每年在全域旅游、体旅融合、文旅融合产业领域,评选不超过10名优秀经营者,分别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选不超过10家优秀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扶持旅行社发展壮大。对首次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百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五星级、四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支持规模文化旅游体育融合类企业发展。在文化旅游融合、数字文化应用、文创产品开发、文艺产品生产、运动休闲、会议会展、旅游景区、婚纱摄影、美丽乡村、文化传播等领域进行业态创新的企业,增幅达全县平均水平的,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休闲体育服务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拓宽销售渠道,提高经营收入,对年营业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且营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 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其他
21.除第一项条款外,本意见中其他条款补助奖励资金总额以300万元为最高上限,若按各条款计算汇总补助资金超过300万元,则所有补助同比例下降;同时符合投资额补助和等级评定奖励的项目,两者可同时享受,但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等级评定中,低等级重新被评定为高等级,高等级的一次性奖励金额需扣除原低等级已奖励的金额。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县本级财政与各乡镇(平台)财政分级承担。
22.享受补助的对象要规范管理,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和犯罪记录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3.本意见与省、市、县政府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根据“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
24.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三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