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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淳安县行政村规模调整集体资产处置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3    来源: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行政村规模调整集体资产处置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行政村规模调整集体资产处置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做好行政村规模调整过程中集体资产处置融合和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把握集体资产处置原则

  (一)坚持因村制宜。要根据行政村规模调整涉及村社的资产、资源和人口等状况和现有资产的形态构成及形成过程,因村制宜、分类指导,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不搞“一刀切”,不搞简单平调集体资产。

  (二)坚持尊重民意。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所有权和财务管理自主权,尊重社员意愿。涉及资产融合等重大事项,须经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

  (三)坚持政策稳定。按照融合发展的思路,注重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行政村规模调整后,原村社与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的承包、租赁等合同法律效力不变。原已承包到户的大田、山林、茶山、果园、水面等按原定政策不变。新一轮行政村规模调整不涉及乡镇和村民小组的资产债务(已纳入原村统一核算管理的村民小组资产债务除外)。

  二、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

  (一)清产核资范围。村级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三大类。资源性资产主要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闲置宅基地等;经营性资产主要指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资产、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指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资产。资源性资产摸清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和分布。

  (二)清产核资方法。

  1.暂停支付业务。调整期间,暂停全县涉调村社集体资金支付业务,村级其他财产物资不得有偿转让、租赁、拍卖等。暂停支付时间由县村调办统一明确。从暂停支付之日起,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对涉及调整村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登记权证、支票、印鉴、收据、日记账、财务专用章、公章等进行盘点,办好移交封存手续,由乡镇统一保管。暂停支付期间发生的收入交由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指定人员转存至原村社基本存款账户,确需使用资金,报经乡镇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全面核实资产。按照“先账内后账外,先登记后核实”的原则,在2018年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村社所有账内外资产、应收款项、各项收支、债务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核实,做到账账、账实、账证、账表、账图“五相符”。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界定确认和登记;对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做好确权登记;对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权属界定。县级相关部门涉及对村社扶持的项目资金未拨付到位的,在县审计组开展审计前,将应拨未拨到村社的项目和资金明细清单上报县村调办。

  3.编制资产清册。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各乡镇要组织对村集体资产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造册,编制好清产核资报表及明细清册,出具书面清产核资结果报告。报表、明细清册及清产核资结果报告原村、新村各保留一份,乡镇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各归档一份,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一份。

  4.审核及公示。各乡镇要成立清产核资工作专班,负责对村社上报的清产核资报表进行逐村审核,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村社及时将乡镇审核反馈的清产核资结果在村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经村社员股东大会或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三、合理确定集体资产处置方式

  行政村规模调整村集体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直接融合的方式,以避免“并村不并账”现象发生,确保规模调整后新村平稳有序运行。集体资产处置融合方案经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后,提交社员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镇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涉调村社之间集体资产总额或人均集体净资产额相差不大,或现有净资产额虽有差异但资产质量能进行优势互补,或通过其他方法能实现基本平衡的,可把资产直接合并、直接并账,实行由新村社统一管理运营,原村社的债权、债务等也随之转移,由新村社全面承接管理。

  对涉调村社之间集体资产总额或人均集体净资产额相差悬殊,资产质量也不能进行优势互补,一时没有条件把差距拉平的,根据《关于认真抓好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加快新村融合发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8号)文件精神,通过承认差别,加快实现直接融合。涉及特殊情况的,提交县行政村规模调整领导小组具体研究。

  四、有序组建新村社并规范管理运行

  (一)收回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证。各乡镇收回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副本),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因遗失等原因不能上交的,统一由乡镇通过《今日千岛湖》公告作废,以公告结果替代原证书。

  (二)建立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调村社资产实施直接融合后,要同步设立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产生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前,由新村社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做好集体资产处置、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一般为新村社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过渡期,涉调村社章程规定的相关权益保留至新村社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订新村社章程,并由新村社章程进行明确。

  (三)颁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证。新村社要及时按《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要求,向县农业农村局申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对新设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登记赋码,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四)规范财务管理。各乡镇要按照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及时组织实施,确保村级财务与集体资产的规范管理。

  1.统一建立账套。一个新村社只设一个财务账套,各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结旧建新,统一核算。暂未实行直接融合的新村社,取消原财务账套,建立新村社财务账套,统一管理、明细核算。

  2.统一开设账户。资产融合后,原村社账户和各类属于村社管理的社会组织账户一并注销,将资金全额并入新村社账户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村一基本存款账户,并统一开设支票户。严禁多头开户,严禁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原村城乡统筹专户、征地补偿费专户由乡镇统一行文申请,报县农业农村局批复后办理。

  3.统一结算资金。行政村规模调整后,每个新村设一名报账员,负责资金收支、财务结报等日常业务工作。统一保管原村移交有关资料。村集体专用收款收据由新村统一到各乡镇财政所领用保管。新村报账员根据《淳安县村级报账员管理办法》(淳农〔2020〕6号)落实到位。

  4.统一资产管理。资产实行直接融合后,原村社的财务收支、资产运营等统一由新村社按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暂未实行直接融合的原村社财务收支和资产处置,由新村社成立的原村资产管理小组审签后,再按新村社规定管理。

  5.统一档案管理。新村社及时办理“三资”、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档案的移交,对各类合同、凭证、账册等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实行统一管理。对村级集体“三资”处置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登记资料、村民(社员股东)代表或(社员股东)户代表会议决议及其他有关材料,要整理归档。

  6.加强民主监督。新村社的各项收支必须经村(社)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才能报销入账。财务公开要在新村公开栏内张榜公示。暂未实行直接融合的村,在公开内容上要分别公开新村社财务及原村社明细收支的内容。

  (五)规范运行管理。新村社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的法规制度,继续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及时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协议)。要加强对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村级报账员等人员的业务和政策培训,不断提高其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水平。

  五、加强集体资产处置工作保障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是行政村规模调整村级集体资产处置的责任主体,要建立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各村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行政村规模调整集体资产处置各项具体工作。

  (二)强化工作指导。行政村规模调整集体资产处置指导组要统筹协调指导好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对在集体资产处置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集体资产处置融合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集体资产处置、产权登记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县税务局、人民银行淳安支行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简化手续,帮助指导新村社账户开立、使用等工作。

  (三)强化工作考核。将村规模调整集体资产处置融合工作纳入县对乡镇重点考核督查工作内容。专门设立县级财政奖补资金,经集体资产处置指导组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奖补。对按时完成集体资产直接融合的村,每个涉调村补助15万元;至2021年底前实现直接融合的,每个涉调村补助15万元。之后直接融合的村不再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债务化解、新村运行等。

  (四)强化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严明财经纪律,严防资产流失。不准变卖村集体固定资产;不准瞒报、漏报和借机转移货币资金与实物资产;不准虚设债权债务;不准突击滥支乱用集体资金;不准趁机举债上新项目;不准新出台村级财务支出政策;不准截留县财政扶持资金,以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要严明工作纪律,加强村调期间相关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考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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