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力抓住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大机遇,鼓励引导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加快全县企业股改上市工作进程,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根据《关于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杭政〔2018〕14号)和省、市“凤凰行动”计划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积极探索发展新产业、新模式和新业态。加快企业股改上市步伐,并把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有机集合,通过资本市场聚集要素、整合资源、提高产能,培育形成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打破“低小散”困局,实现“腾笼换鸟”“凤凰涅槃”,全面推进淳安经济发展,促进淳安新崛起。
二、目标任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加强引导,加大扶持和协调力度,使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扶持政策
(一)股份制改造。企业已与证券公司(具有保荐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协议,且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和工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后兑现,拟挂牌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后兑现。
(二)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省级以上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对在省级以上股交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企业成功后转板上市的再给予企业按成功上市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20万元;前三家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以后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淳安并运作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企业由场外市场转板至交易所上市的,补足差额部分。
(四)债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发债融资。其中:对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企业,按所发行资金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按所发行资金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两家以上企业发行区域集优债或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企业,按各自发行资金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其他。
1.享受本办法规定资助奖励政策的企业,其注册地、纳税地和募集资金投资地须在淳安县行政区域内。
2.企业已获省、市补助,但补助总额低于我县政策补助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3.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有关扶持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县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享受县有关扶持政策。
4.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企业如遇政府其它优惠扶持政策交叉重复时,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5.拟进行股改、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享受政策需提出申请(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金融办)报备,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金融办)同意报备后列入培育名单。
6.符合本意见扶持条款的各项资金奖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办理兑付手续。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协调服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金融办)牵头组织协调全县企业上市的培育推荐、改制和报会工作,要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产品竞争能力强、有上市挂牌计划的企业纳入培育名单,对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要支持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并加强对中介机构资信水平、执业能力等信息的掌握,进一步做好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上市氛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金融办)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加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宣传,宣传国家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宣传成功案例,调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积极性;要会同有关部门、媒体,根据不同梯次企业的要求,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培训班、研讨会等,为企业提供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沟通交流的平台。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上市合力。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等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能,做好对口联络和配套服务工作。对企业在改制、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变更手续,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合力营造促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到2021年12月31日为止,2019年相关政策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原《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5〕97号)同时废止。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