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积极拓展就业创业渠道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坚持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落实好。整合优化提升开发区(产业园区)功能布局,进一步提升特色小镇发展质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完善山海就业创业培训协作机制,打造山海协作工程升级版。(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实施小微企业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支持创新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协同创新。(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财政局)
经认定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对入驻科技孵化器或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人民银行淳安支行)
(三)支持新兴业态发展。聚焦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紧盯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立足淳安生态环保优势,加快推进度假、有机、养生、智造、创意“五个千岛湖”产业品牌的打造,积极培育健康饮品、高新技术、文创总部等新经济新业态,努力将淳安建设成为绿色生态产业发展高地。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乡镇和部门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牵头单位: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淳安支行、杭州公积金中心淳安分中心)
二、分类精准帮扶,有效促进各类群体就业
(四)统筹推进城乡就业。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发展。实施统一的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可在城镇常住地为其进行失业登记;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探索在农村常住地为其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均等化服务,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做好促进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就业的相关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积极纳入县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根据项目前期进度情况,倾斜支持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依法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贴,其中属于吸纳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每人每年2000元的补贴。对认定为杭州市就业扶贫爱心企业的淳安企业,按市奖补政策落实。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深入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全覆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淳安支行)
(五)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切实把就业困难人员作为优先服务对象,进一步优化登记认定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分类帮扶和全程跟踪服务,提高就业援助精准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非本县户籍常住失业人员可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援助。
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安置失业职工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升公益性岗位服务能力,合理控制公益性岗位总量,优化公益性岗位录用流程。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给予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30%执行,社保补贴标准为县最低缴费标准的单位缴纳部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每月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福利待遇给予保障。
加强就业援助精准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增强低保对象的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六)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在本县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招用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用工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以及劳务派遣至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50元,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本县用人单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用工社保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
与不少于20人在岗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包含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员工派遣到家庭、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我县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享受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和的50%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就业困难人员、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本县从事属于《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工种)目录》(参照杭州市区另行制定)范围内的灵活就业,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在本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本县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带动3人(不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已享受其他有关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人员,下同)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
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制度,力争所有县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适当放宽其招聘条件。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县残联,配合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
(七)加大稳定岗位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县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所有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补贴额度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多渠道就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经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享受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2018年10月1日后,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县从事列入《享受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工种)目录》的岗位(工种),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月250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团县委)
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当年被本县注册的300人以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新招用,或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被本县注册的1000人以下企业新招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可按其为该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享受社保补贴(劳务派遣至县级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期限为1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且两项补贴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每吸纳1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可享受1000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财政局)
在校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在淳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或农村网络消费服务创业,经工商登记领取企业营业证照的,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企业可按为其实际缴纳12个月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享受一次性社保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
本县生源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本县登记失业的,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加强青年就业见习扶持。在本县登记注册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认定。就业见习训练对象为本县生源的毕业学年大学生及离校2年以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非本县生源的在杭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县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毕业2年以内未就业的毕业生、16—24岁本县登记失业青年,见习训练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本县户籍见习学员不超过12个月。每位见习学员可按实际见习时间享受1次本县月最低工资标准40%的生活补贴和每半年20元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生活补贴分2次支付,见习期满支付50%,在本县用人单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支付50%。见习基地招收本基地的本县生源见习学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非本县生源见习学员,在见习训练结束后可按实际见习时间申请每人每月100元的基地训练费补贴。见习基地留用本县生源见习学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县内其他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1年内未就业的见习学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招用补贴。县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年度检查评估,被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2年内不再予以认定。见习基地年度考核合格、考核期内见习学员达20人以上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可按见习人数享受每人1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基地建设补助。对口帮扶地区生源大学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可参照本县生源大学生和登记失业青年享受见习训练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三、优化创业环境,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九)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推动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发挥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等创业孵化服务平台功能作用,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及融资等全方位创业服务。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创业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每成功孵化1家经营实体的,给予1000元创业孵化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财政局)
推动创业陪跑空间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创业陪跑空间,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重点人群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驻的,可申请认定创业陪跑空间。经认定的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创业陪跑空间内重点人群创办企业数在5家(包含5家)以上不足15家的每年可获2万元补贴,创办企业数在15家(包含15家)以上不足30家的每年可获5万元补贴,创办企业数超过30家的每年可获1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商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十一)加大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实施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落实年应纳税所得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实行创业房租补贴。重点人群在本县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校大学生除外,下同)和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房租补贴。重点人群创业并入驻创业陪跑空间的,3年内可享受3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1元/平方米·天。创业陪跑空间免费提供场地的,租金补贴由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享受。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入驻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园,3年内可免费使用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重点人群在本县创业陪跑空间外租用场地创业的可申请创业陪跑空间外房租补贴,3年内可享受3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2年和第3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落实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0年并登记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首次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费满12个月的,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自主创业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本县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在本县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等经营实体,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自主创业社保补贴不得与企业用工社保补贴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实施创业导师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与重点人群创业者或重点人群创业团队结对开展创业辅导的创业导师,可按每名创业者(每个创业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享受综合性补贴;指导创业团队创业在本县注册营业证照且稳定经营1年(含)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补贴。导师参加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主题宣讲、咨询、赛事评审等专项服务活动,可按每人每次800元的标准享受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十二)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提高商业银行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加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在本县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且登记注册5年以内的法定代表人或占有30%(含)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其中个体工商户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一般创业人员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绿色生态产业领域且带动就业20人以上创业项目的创业人员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重点人群享受据实全额贴息,其他人员享受据实50%贴息,贴息标准可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文化创意、未来产业项目的借款人,带动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5人以上(小微企业20人以上)且按时还本付息的,可累计给予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发放的贷款按年度日均创业贷款担保余额的1.5%支付担保手续成本补助。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7%以上、年度日均创业贷款担保余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0.5%的奖励;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7%以上、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1%的奖励。创业担保贷款逾期不良率在3%以内的,创业贷款本金净损由县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金、担保机构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贷款损失;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高校毕业生贷款10万元(含)以内部分,免除反担保,免除反担保部分的创业贷款本金净损由县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金、担保机构分别按80%、20%的比例承担贷款损失。创业担保贷款逾期不良率超过5%,则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扶持对象直接向银行办理创业贷款的,其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贴息标准与创业担保贷款相同。银行直接放贷的,按照年度日均创业贷款余额的1.5%给予放贷银行手续成本补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积极配合做好贷款的贷前审核相关工作,县财政局给予一定的经费利用购买服务方式依托个体劳动者协会做好贷前经营情况调查工作。
(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淳安支行)
(十三)健全大学生创业扶持。加强大学生创业实训,探索大学生创业见习工作。开展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认定工作,鼓励在淳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向本县生源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实践服务。见习训练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本县生源见习学员可申请延期1次,最长可延期6个月。每位见习学员可按青年就业见习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基地可按青年就业见习有关规定申请训练费补贴,对创业见习项目孵化成功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个项目1万元的补助。同一对象不能在同一时期同时享受就业、创业见习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完善大学生创业资助。在杭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在本县新创办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满3个月以上,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依法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经本人申请、专家评审,按有关规定可获得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我县急需引进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和专家评审后,最高给予2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项目无偿资助只能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支出。在杭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在本县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享受过大生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企业年税收30万元(含)以上或带动就业30人(含)以上(以企业年均参保人数为准)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扶优资助。(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县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认定,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十四)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在校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在淳安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或农村网络消费服务创业,其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上浮20%。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任站长或淘宝合伙人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认定,每年给予创业社保补贴3000元,享受3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十五)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
四、强化职业培训,着力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十六)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鼓励院校、培训机构开设绿色生态产业领域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一批专业技能人才。在相关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比照认定目录,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用人单位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十七)加快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按照促进普惠均等、坚持需求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坚持统筹推进的原则,逐步形成“工作一生、培训一生、记录一生”的终身职业培训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面向本县企业职工或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城乡劳动者、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积极引导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订单培训,鼓励以企业(行业)为主体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探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引导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开展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八)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定期公布《职业培训项目补贴目录清单》和《职业资格(含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下同)培训补贴目录清单》(以下简称《资格目录》)。《职业培训项目补贴目录清单》适用于由企业组织开展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组织开展的培训,培训补贴直补企业或直补培训机构。《资格目录》适用于由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组织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培训,培训补贴直补个人(无法直补个人的可委托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年可按《资格目录》享受一次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资格目录》享受一次80%的培训、鉴定补贴。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在定点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年可按《资格目录》享受一次50%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80%标准的补贴;如属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的,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的补贴。
企业(行业)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行业)每人400元的补贴,其中,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600元的补贴。
企业实行新型学徒制,以校企合作模式开展技能培训,符合相关培训要求的,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不得同时享受其他培训、鉴定补贴。
(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十九)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登记失业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在校大学生、毕业年度职(技)校在校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800元给予补贴;成功创业后,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600元给予补贴;参加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举办的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100元给予补贴。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次月起18个月内,在淳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经营满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二十)加强定点培训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准入、监管、考核、退出等机制。开展培训品牌化建设,被评选为淳安县职业技能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的,可分别享受3万元和1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五、健全服务体系,切实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一)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均等化、专业化、智能化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互联网+就业服务”,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推进就业创业证网络化、数字化、无纸化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镇和村(社区)基层平台建设,优化服务窗口和人员配置,确保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到位。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就业、失业动态管理水平,村(社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窗口)要建立健全辖区人力资源状况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状况,每年对完成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和社会保障经办业务的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室分别给予每年4000元、3000元的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二)保障困难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按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
(二十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消除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实施好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双随机”检查。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探索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帮助失业职工等重点人群在本县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对该市场主体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参与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活动,帮助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本县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该市场主体可享受一次性每人6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我县企业赴对口帮扶地区开展就业扶贫劳务协作招聘会;按我县参会企业数量给予招聘补贴,每场招聘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其中,赴黔东南州、恩施州招聘的,按最高3000元/家次补贴;赴西藏那曲市色尼区、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招聘的,按最高5000元/家次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二十四)加强统计监测。探索推进全县一体化就业信息系统建设,推动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数据共享。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机制,积极推广失业预警工作。采用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开展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根据企业网上直报的时效性和数据质量,给予监测企业每月50元—100元的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残联、人民银行淳安支行)
(二十五)压实政府责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法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特别是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本乡镇的就业创业工作,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和具体任务,把重点人群的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今后各年度重点工作来抓,确保完成各项就业创业目标。积极参与省、市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县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认定工作。对认定县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附则
本意见相关政策所需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从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各项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同一对象在同一期限内不得重复享受,与县内其他特定政策重复的,可按就高原则,差额部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补足。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体制机制调整等相关政策,本意见将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本意见中重点人群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县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
本意见中的在校大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技工院校)以上在校学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籍大学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本意见中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五费”。
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按照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参照本意见执行。前发《淳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淳政发〔2016〕5号)同时废止。前发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